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的规定,在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过程中,均能够直接进行财产保全。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部分非讼程序案件和特殊程序案件(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类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能申请财产保全。与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不同的是,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需由仲裁委员会而非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有关法院。
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当转移财产等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状况下,可在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即案件受理后、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财产保全。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期间均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如,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又如,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会引起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但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和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性措施保障生效裁判得以落实,或是避免涉案财产损失。
因此,只有存在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如被申请人不当转移、隐匿财产,财务情况迅速恶化等)时,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必要时(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障性权利,其内容理应限制在胜诉判决可及的范围内,因此申请保全的内容应有限于如下范围:被保全的财产应系被申请人所有、或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牵连的财物,且不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要求,我们试举三例。
例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货款,现查明被告在某银行有10万元的存款,此时只能对被告账户内的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又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交付一批特定货物,或原被告双方对某一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此时可申请对该货物和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再如,原告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其诉讼请求仅指向身份关系,不涉及财产性内容,此诉讼无需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来保障判决执行。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非流动人口信息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企业信息等。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名下价值人民币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被保全财产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以及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信息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地址、账号等具体信息;
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以及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出具的登记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型号、车牌号、有无抵押及司法限制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还需提供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具体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对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企业名称及地址。
(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还需要出示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的函件等材料。
(五)足额交纳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需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30至5000元不等的保全费。
需注意的是,采取保全措施后,即使未实际保全到财产,保全费也不予退还。且保全费不属于“胜诉退费”的范围。
财产保全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因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需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提供较为可靠的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如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或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应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此种情形下,如以现金进行担保,应当将现金存入法院开立的专款账户中。如以其他有形财产进行担保,保全法院需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需真实、明确地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并向法院提交保证书、资信证明等材料。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应做担保书、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担保材料,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担保的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与申请人连带赔偿被保全人因申请错误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总公司的授权。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保险期间、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内容做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 向上海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可由经上海市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具有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资格、近五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依法设立注册在上海市、具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资格、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近五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一件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上述企业应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书、资产负债表、资信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展对外担保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将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
一般而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诉中财产保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不要求提供担保,如: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此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不要求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系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实现,故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已不存在时,保全措施便没有继续的必要。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的。但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人同意;
财产保全作为申请人单方发起的程序,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出现错误申请保全的情况。应当给予被申请人、案外人相应的救济途径,避免因错误申请保全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如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成立,则须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
因其并非财产保全裁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故其一般是在保全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执行异议途径寻求救济,具体而言:如果认为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冻结了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财物,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并非对被保全财产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是认为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由申请人予以赔偿。根据不同的情况,被申请人可向下列法院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1)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向受理起诉的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
(3)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向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起诉。
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保全法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换而查封被申请人提供的等值房产。
此时,法院应以是否有利于执行为核心(例如保全标的物是否便于变现,价值是否不易贬损,不增加执行难度等因素),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检查。保全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确实更有利于执行的,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的期限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时开始计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允许超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最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保全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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